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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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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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83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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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尚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决议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2024年10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致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
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
方式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致尚科技
园A栋一层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潮先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6名,代表股份56,767,042股,占公司享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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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尚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4.553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8,680,995股,其
1,267,300中公司已回购的股票数量为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
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三)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潮先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6,692,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6%.
4,835,05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4916
根据表决结果,陈潮先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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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尚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2)选举陈和先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6,691,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9%.
4,833,53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4607
根据表决结果,陈和先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计乐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6,694,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0%.
4,837,03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5320
根据表决结果,计乐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刘胤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6,694,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5%.
4,836,73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5258
根据表决结果,刘胤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庞霖霖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6,690,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3%.
4,832,63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4422
根据表决结果,庞霖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赖鹏臻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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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尚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6,690,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0%.
4,833,03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4506
根据表决结果,赖鹏臻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童育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56,694,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
4,836,53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5218
根据表决结果,童育英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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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尚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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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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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苏敦渊
鲁蓉蓉
D)19年二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