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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尚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486证券简称:致尚科技公告编号:2024-088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致尚科技园 A 栋

一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潮先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567670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533%(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6687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49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791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人,代表股份49091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5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8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9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791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2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陈潮先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6692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50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16%。表决结果:通过

1.02《选举陈和先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6691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3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07%。

表决结果:通过

1.03《选举计乐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6694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70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2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刘胤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6694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67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58%。

表决结果:通过

2.02《选举庞霖霖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6690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2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22%。

表决结果:通过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赖鹏臻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56690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30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506%。

表决结果:通过

3.02《选举童育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56694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6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1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苏敦渊律师和鲁蓉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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