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GOLDSUN LAW FIRM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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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0-38790290传真:8620-38219766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4)第0136号
致: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珣彤律师、张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2024年9月20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9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广东
省江门市鹤山市共和镇共盈路8号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海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24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24年10月10日
9:15-15:00期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及本所律师
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59113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4.7827%。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2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500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788%,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781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00%。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现场核查及公司确认,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1项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于2024年9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告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包括7项子议案,
每项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逐项表决通过: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表决结果:同意59557682股,反对43200股,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26156股,反对43200股,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01%。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表决结果:同意59552982股,反对46900股,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21456股,反对46900股,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88%。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表决结果:同意59520382股,反对80100股,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688856股,反对80100股,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49%。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表决结果:同意59519582股,反对79600股,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688056股,反对79600股,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11%。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表决结果:同意59551882股,反对47300股,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20356股,反对47300股,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98%。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表决结果:同意59540482股,反对58200股,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08956股,反对58200股,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26%。
1.07《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表决结果:同意59547582股,反对47700股,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16056股,反对47700股,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内容)(本页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见证律师:
郭珣彤张正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