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应声明的事项.............................................4
第二节正文.................................................6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6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6
(一)《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6
(二)盘古智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7
(三)盘古智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程序....................................7
三、结论意见................................................8
1释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盘古智能、公司指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指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指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本次激励计划指励计划指基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本次授予价格调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利润分配实施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本所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青岛盘古智能本法律意见书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指《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圆
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GLO2023SH(法)字第 11140-2 号
致: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签
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盘古智能的委托,担任盘古智能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3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盘古智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盘古智能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4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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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3年12月18日,盘古智能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批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归属(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
(一)《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6法律意见书
3、缩股
P=P0÷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二)盘古智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2024年5月16日,盘古智能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盘古智能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1485842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971684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4年5月22日,盘古智能披露《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
2024年5月28日为股权登记日;以2024年5月29日为除权除息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提供
的《A 股权益分派结果反馈表》及盘古智能出具的说明,盘古智能已经于 2024年5月29日根据《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完成了前述利润分配的实施。
(三)盘古智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程序
2024年8月26日,盘古智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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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价格由16.90元/股调整为16.70元/股。
2024年8月26日,盘古智能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16.90元/股调整为16.70元/股的相关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张宇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单红先
_____________________尚洁
日期: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