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56证券简称:盘古智能公告编号:2024-036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和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1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年12月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2023年12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6.9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授予5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授予价格的情况说明
本次调整前,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16.90元/股。
(一)调整事由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1485842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971684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1、授予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时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授予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V=16.90-0.20=16.70 元/股。
综上,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6.90元/股调整为16.70元/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六、备查文件
1、《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