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00203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Tel:(+86 10) 8540 7666 www.deheheng.com.cn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00203号
致: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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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Tel:(+86 10) 8540 7666 www.deheheng.com.cn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10月2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刊登了《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2号)(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的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14:00在山东省威海市经技区浦东路9-10号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3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方式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7日。参加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5名,所持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6436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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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 10) 8540 7666 www.deheheng.com.cn其他以现场或视频等通讯方式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特种线缆技术改造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25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9%;反对1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5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752%;反对1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65%;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3%。
2.《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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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 10) 8540 7666 www.deheheng.com.cn表决结果:同意 276261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1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61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144%;反对1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06%;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51%。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10月 29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的相关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Tel:(+86 10) 8540 7666 www.deheheng.com.cn(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____________经办律师:丁旭___________
徐虎__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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