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21证券简称:波长光电公告编号:2024-053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声明: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年10月14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4.70万股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4.50元/股
4.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
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34.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4.50元/股。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一)2024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季学庆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不
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3.40万股调整为37.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保持不变。本次预留授予34.70万股,剩余3.00万股尚未授予。
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将由董事会在预留权益有效期内确定并审议批准。若剩余部分未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尚未授予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将作失效处理。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4年10月14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34.70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25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24.50元
(五)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占授予限制占本计划公告获授的限制性股序号授予对象性股票总数日公司股本总
票数量(股)的比例额的比例
中国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130100015.0500%0.2601%术(业务)人员(22人)
中国台湾籍中层管理人员、核
2300001.5000%0.0259%
心技术(业务)人员(1人)外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3160000.8000%0.0138%(业务)人员(2人)
本次预留授予部分合计34700017.3500%0.2999%
剩余尚未授予的预留部分300001.5000%0.0259%
预留部分总计37700018.8500%0.325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
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归属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4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归属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归属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次办理归属事
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应满足在公司任职12个月以上的期限要求。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净利润较2023年的增长率归属安排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2024年度25%21.25%
第二个归属期2025年度50%42.50%
第三个归属期2026年度80%68.00%
考核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M)
A≥Am 100%净利润较2023年的
An≤A<Am 85%
增长率(A)
A<An 0%
注:1. 增长率计算公式:A=(考核年度净利润-2023年度净利润)/2023年度净利润×100%,下同。
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标指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次及后续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3.以上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本人绩效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资格。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结果 A B C D
归属比例100%80%6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对公司业绩影响的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10月11日用该模型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8.69元/股(2024年10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48.69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3.历史波动率:34.8841%、27.9425%、26.1584%(分别取近1年、2年、3年的创业板综指历史平均波动率)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7315%(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类“电子——光学光电子”最近1年的年化股息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已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4日,将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预计摊销的总费用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万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34.70609.8984.03338.60136.4250.85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七、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情况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
分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