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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昌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418证券简称:协昌科技公告编号:2024-071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1月27日上午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挺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1321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2811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的58.480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42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5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311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1%。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股东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9人,代表股份311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9人,代表股份311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668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5%;反对132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3%;

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628%;反对132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848%;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24%。(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42668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1%;

反对133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9%;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700%;反对133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8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1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崔白律师、侯珊珊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协昌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7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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