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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昌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昌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协昌科技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的理财产品,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

1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现金管理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含可转让)等,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三)额度及期限

在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00000万元(含本数)。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一)投资风险分析

尽管公司拟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

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

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00000万元(含本数),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增加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开展,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

次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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