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4]0045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 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 座办公楼 27 层(THREE itc) 邮编: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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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4]0045号
致: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昌科技/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2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协昌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协昌科技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协昌科技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江苏协昌电
3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协昌科技董事长顾挺主持。
协昌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协昌科技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协昌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协昌科技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22人,代表股份数42811230股,占协昌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8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
42500000股,占协昌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5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119人,代表股份数311230股,占协昌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1%。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协昌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现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4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协昌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426688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675%;反对1328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103%;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8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2628%;反对1328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6848%;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52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42668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6661%;反对1339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129%;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2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0700%;反对1339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0383%;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918%。
经查验,在本次会议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会议
5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本次会议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协昌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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