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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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343号
致: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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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4年12月19日(星
期四)下年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下年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9
日上年9:15-9:25,9:30-11:30,下年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2月19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蓉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
器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若军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9,652,2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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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1,585,7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11.773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074,1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7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1,237,9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070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新一届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绪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
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绪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故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代表
参与计票和监票,由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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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郭若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1,611,5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123%.
1,959,535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4723
1.02《选举黎莉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1,611,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123%.
1,959,53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4723
1.03《选举张延洪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1,611,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123%.
1,959,53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4723
1.04《选举周炫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1,611,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123%.
1,959,53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4723
郭若军先生、黎莉女士、张延洪先生、周炫宏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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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选举曾子轩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1,611,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123%.
1,959,53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4723
2.02《选举盈春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1,611,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123%.
1,959,53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4723
2.03《选举蒋宏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1,611,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123%.
1,959,53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4723
曾子轩先生、盈春女士、蒋宏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黄宗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1,611,5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123%.
1,959,533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94.4722股份总数的%
3.02《选举额炳跃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41,611,5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123%.
1,959,533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94.4722股份总数的%
黄宗波先生、颜炳跃先生当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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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99,7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
反对34,6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弃权3,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2,035,96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69%;反对34,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6696%;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99,7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
反对34,6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弃权3,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2,035,96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69%;反对34,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6696%;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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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式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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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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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6
℃天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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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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