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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3 00:00 查看全文

安培龙 --%

信达律师事务所

SUNDIALLAWFIRM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TaipingFinanceTower,6001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22号

致: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信达律师事务所

SUNDIAL,LAWFIRM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1月23日(星期四)

下年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23日(星期四)下年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3

日上年9:15-9:25,9:30-11:30,下年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

月23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崃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

器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楼会议室.

4.公司董事长郭若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过半数董

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延洪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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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0,491,4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49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9,429,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82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0,269,2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36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9,921,217

50.73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终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绪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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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终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终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863,7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0%;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53,33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8

10,211,7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53,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0.5193总数的%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859,3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1%;

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53,330股,占出庸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8

10,207,3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9%;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28%;弃权53,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19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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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10,207,4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9%;

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弃权53,33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3

10,207,4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9%;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18%;弃权53,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193

本议案关联股东郭若军、黎莉、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

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859,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5%;

反对8,8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53,330股,占出庸

0.1068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7,04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7%;反对8,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0.0860权股份总数的%;弃权53,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0.5193总数的%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07,0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7%;

反对8,6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弃权53,530股,占出庸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3

10,207,04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7%;反对8,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40%;弃权53,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213

本议案关联股东郭若军、黎莉、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

5

信行事务所SUNDIALLAWFIRM法律意见书

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859,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5%;

反对8,6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弃权53,530股,占出庸

0.1072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207,041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7%;反对8,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40%;弃权53,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213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859,6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7%;

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53,330股,占出庸

0.1068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7,6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8%;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0.0798权股份总数的%;弃权53,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193

本议察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859,6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7%;

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53,330股,占出庸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8

10,207,6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8%;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53,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6

信达律师事务所

SUNDIALLAWFIRM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0.5193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859,6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7%;

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53,330股,占出庸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10,207,671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8%;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53,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19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859,4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3%;

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53,530股,占出庸

0.1072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7,4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9%;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53,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213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7

信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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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式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8

信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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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东信达律币事务所

2

负责人:经办律师:7

支收天款

魏天慧李运

7

蔡腾飞

2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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