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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96证券简称:宏景科技公告编号:2024-055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111号8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欧阳华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575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772%。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965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25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7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09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15%。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计6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3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3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5%。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31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1%;

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9%;弃权1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70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65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94%;

弃权1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5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3533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弃权1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72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586%;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94%;

弃权1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20%。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28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1%;

反对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8%;弃权1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67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436%;反对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744%;

弃权1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2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32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4%;

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7%;弃权12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70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78%;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387%;

弃权12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3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246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40%;

反对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79%;弃权154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17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45%;反对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20%;

弃权154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434%。

公司关联股东欧阳华、林山驰、许驰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103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86%;

反对3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80%;弃权154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2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712%;反对31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039%;弃权154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2249%。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欧阳华、林山驰、许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选举欧阳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21216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38%。

本议案表决通过,欧阳华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选举林山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12730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90%。

本议案表决通过,林山驰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3选举许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12730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90%。

本议案表决通过,许驰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杨英、李敏才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6.01选举杨英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1279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91%。

本议案表决通过,杨英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选举李敏才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12730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90%。

本议案表决通过,李敏才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熊俊辉、刘歆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7.01选举熊俊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12773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58%。

本议案表决通过,熊俊辉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7.03选举刘歆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12761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39%。

本议案表决通过,刘歆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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