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6证券简称:宏景科技公告编号:2024-042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5号)同意注册,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8449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0.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6765837.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99589223.6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7176613.35元。募集资金已
于2022年11月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2]21000590495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智慧城市行业应用平台升级项目”、“AIoT 基础平台开发项目”、“营销系统升级项目”,将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投入到新项目“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根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情况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专项存储“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的募集资金,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及保荐机构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10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备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
391190100100150649智慧城市行业应用平台升级项目存续
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
120906828510205 AIoT 基础平台开发项目 存续
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77900188000225313营销系统升级项目存续
东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
636676247916补充流动资金已注销
大道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2210078801100002009超募资金存续
广州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大道注723779306484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新设西支行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大道西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的下属支行,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岳亚兰、李泽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金额为准),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