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1证券简称:卡莱特公告编号:2024-056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
八栋A座 39 楼高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何志民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股份9020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722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298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人,代表股份305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6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9人,代表股份
298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72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41%;反对38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7%;
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7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745%;反对38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82%;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7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83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3%;反对2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9%;
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8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411%;反对2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1%;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38%。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昊、丛启路
3.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