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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0-1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87证券简称:光大同创公告编号:2024-06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于

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致贯”)向银行、金融机构等申请融资及日常

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等)时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60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致贯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为保障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债权的实现,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依所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与重庆致贯形成的

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1被担保方

担保方本次担本次新本次担剩余可是否最近一期担保方被担保方持股比保前担增担保保后担用担保关联资产负债例保余额金额保余额额度担保率光大同

重庆致贯51%56.20%1000.002000.003000.003000.00否创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日期:2010年1月13日

2、注册资本:3707.8652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苏孟波

4、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云汉大道105号13幢1-1、2-1、3-

1、4-1、5-1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生产、加工、销售:

环保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仪器仪表配件;加工:电子精密模切,胶带;销售:

机电设备、电机马达、工业传感器、暖通设备、计算机配件、电子及电力类产品

配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地面接收装置)及器材零部件、汽车配件、

通机配件、仪器仪表、粘胶剂、粘胶带、绝缘材料、发泡材料、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防静电及洁净产品、

劳保用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股权,李亚玲持

有其31.7433%的股权,苏孟波持有其17.2567%的股权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2单位:万元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项目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计)

资产总额18607.9619132.99

负债总额9258.9910753.20

净资产9348.978379.79

项目2023年度(经审计)2024年1-6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5957.705985.24

利润总额323.30-857.86

净利润440.17-712.59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被担保人单体报表数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为6844.34万元,包含重庆致贯未决诉讼涉案金额、为自身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和抵押借款涉及的金额。

8、经查询,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重庆致贯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

3证责任。

6、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

7、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

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3000.00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20.07%;

提供担保总余额为23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13.98%。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0940.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6.65%;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0316.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净资产的6.2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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