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3证券简称:天键股份公告编号:2024-065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茂南路13号一楼101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砚儒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2人,代表股份105528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0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631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5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8人,代表股份9210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7人,代表股份528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6人,代表股份528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7%。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473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7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弃权27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3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74%;反对27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19%;弃权27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7%。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497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3%;反对2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弃权2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7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650%;反对2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43%;弃权2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8%。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459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0%;反对49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弃权19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488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反对25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胡莹莹律师和汪宇玮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