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1证券简称:赛维时代公告编号:2024-051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1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康利城6栋11楼公司会议室。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文平先生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36454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92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0080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8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5648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0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9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9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418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
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696%;
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616%;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688%。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39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
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156%;
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29%;弃权
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7715%。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400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
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892%;
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92%;弃权
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77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任利光律师、高舜子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