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
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时代”或“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中“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拟增加全资子公司 DARWIN FASHION PRODUCTION ANDSUPPLY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DARWIN FASHION”)为实施主体,并增加欧洲、美国及越南等地为实施地点。就该等事项,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401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0.4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04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96947169.66元(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3097830.3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7日全部到账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566 号”《验资报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1(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时尚产业供应链及运营中心系统建设项目16459.2916459.29
2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9015.699015.69
3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项目8770.678770.67
4补充流动资金28000.0028000.00
合计62245.6562245.65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根据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要,为更好地整合公司资源,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 DARWIN FASHION”为“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在“物流仓储升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及子公司将随业务需求在海外多地租赁海外仓,不限于原有实施地点,为提高项目运营及管理效率,公司拟将实施地点新增欧洲、美国及越南,以助于公司搭建完整的物流仓储网络,强化公司覆盖全球的国际业务运作能力。募投项目的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原实施主体增加后实施主体原实施地点增加后实施地点深圳市前海运德
深圳、义乌、供应链管理有限
广州、厦门、深圳、义乌、广
公司(以下简称物流杭州、美国亚州、厦门、杭“前海运德”)、前海运德、华成云商、
仓储特兰大、英国州、英国曼切斯
深圳市华成云商 Linemart Inc、Linemart
升级曼切斯特、日特、日本东京、
科技有限公司 NJ Inc、
建设本东京、德国德国汉堡、东(以下简称“华 DARWIN FASHION项目汉堡、美国萨莞、越南、美成云商”)、
瓦纳、美国洛国、欧洲等
Linemart Inc、
杉矶、东莞等
Linemart NJ Inc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从公司及股东长远利益出发,为了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加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根据市场环境和在建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等综合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2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增加公司服务覆盖范围和市场开拓力度,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上述变更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新增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 DARWIN FASHION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运营管理效率,且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相关决议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专项意见说明
3(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是根据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的优化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影响投资项目的实施,本次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四、保荐人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基于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本次变更及调整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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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洋赖学国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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