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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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0541号
致: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依法接受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挖金客”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会人员与出席股东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以及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8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
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裕
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C 座 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征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至2024年8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6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5073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193%(百分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9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377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336%。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4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56%。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2024年8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5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063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0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推举了
4监票人和计票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以下统计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00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李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43385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3584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5%。
1.02《选举刘志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433857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3584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4%。
1.03《选举郭庆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433857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3584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3%。
1.04《选举邱赞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433857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5%。
5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3584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7194%。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杨靖川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43385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3584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3%。
2.02《选举吴少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43385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3584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3%。
2.03《选举刘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43385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3584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3%。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韩陆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433857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3584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3%。
3.02《选举李兵兵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43385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5%。
6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3584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7193%。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43482124股,反对票股数12000股,弃权票股数
13200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3681167股,反对票股数12000股,弃权票股数13200股,同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肆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本所盖章且本所负责人以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专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继贺鹏朱雪飞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