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7证券简称:鼎泰高科公告编号:2024-047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24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的名单和职位在公司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1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5、2024年9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调整情况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实施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相应的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
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根据以上公式:P=11.17-0.2=10.97 元/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1.17元/股调整为10.97元/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系因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所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9月23日实施完毕,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鼎泰高科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鼎泰高科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