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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68证券简称:丰立智能公告编号:2024-024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4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高洋路9号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友利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61002057股,占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9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994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8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103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95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01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01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01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01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01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028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99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00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99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00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99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01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01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028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01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01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028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吕崇华、张鸣

(三)结论意见:丰立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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