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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1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11/F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75号

致: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的《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

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 9819 号地铁金融科技大厦 11F 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

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4542392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185%。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4853729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103%。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817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1%;反对113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0%;弃权3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88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75%;反对113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2%;弃权30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790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0%;反对136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2%;弃权3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61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8%;

反对136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79%;弃权

34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3%。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魏天慧廖金环刘芮彤

二○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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