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钟超凡、夏云峰、戴静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
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