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57证券简称:北方长龙公告编号:2024-055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4日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
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腾路589号军民融合复
合材料产业园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跃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第1页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1740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3578%。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1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3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40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7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40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78%。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3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340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7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7161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127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第2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61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35%;反对127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18%;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7%。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俊婷律师、李彤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