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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涛车业: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45证券简称:涛涛车业公告编号:2024-069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1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0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6%;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2号)核准,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9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333600股,于2023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09333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536818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8.0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396541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9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9745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00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9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06%。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3年9月2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330744股,占公司当时总股份比例为1.22%,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

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3月2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及首次公开发

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03744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3.69%,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股票数量为411400股,上市流通

日为2024年8月28日。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量由109333600股变更为

109745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自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孙永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

如下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减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9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动、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公司股票上市后,在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73.45元/股,触发前述股份延长锁定承诺的履行条件,孙永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4年9月2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年 4月 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孙永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名。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1孙永400000400000

注:1、股东孙永为公司现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和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孙永先生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数量(股)比例增加(股)减少(股)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8004500072.94%3000004000007994500072.85%

非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8000000072.90%-4000007960000072.53%

高管锁定股450000.04%300000-3450000.31%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70000027.06%4000003000002980000027.15%

三、总股本109745000100%--109745000100%

注:1、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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