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27号
关于对蔡铁强、蔡演强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蔡铁强、蔡演强:
经查,2020年10月10日起,蔡铁强任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玛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演强任德尔玛董事兼副总经理。你们的母亲丘寿娣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德尔玛”股票情况如下:2024年11月12日买入7,500股,成交均价11.04元/股,成交金额8.28万元,2024年11月13日买入7,200股,成交均价11.00元/股,成交金额7.92万元;2024年11月21日卖出14,700股,成交均价11.17元/股,成交金额16.42万元,违规获利2,069.02元已上交公司。
你们作为德尔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母亲丘寿娣上述交易“德尔玛”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本人及直系亲属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