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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0 00:00 查看全文

新莱福 --%

证券代码:301323证券简称:新莱福公告编号:2025-002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2025年1月13日通过书面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小明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曾德长先生、独立董事杜丽燕女士和独立董事李辉志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以投票方式表决,一致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汪晓阳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本议案已经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核同意。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郭春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核同意。

三、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0日

2附件:

1.汪晓阳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大专学历。1991年

12月至1997年5月,历任四川省南部县农商银行出纳、会计;1997年6月至2000年4月,任重庆新恒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2000年5月至2002年4月,任重庆鸥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会计;2002年5月至2020年9月,历任公司厂长助理、厂长、副总经理。2020年9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截至本次公告日,汪晓阳先生通过宁波君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9496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通过宁波磁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通过中信证券新莱福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7500000份额。汪晓阳先生与担任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汪小明先生为兄弟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汪晓阳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

第3.2.4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郭春生先生: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12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中心工程师、副主任、主任、副总经理;2016年

1月至2023年9月,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次公告日,郭春生先生通过宁波君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237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通过中信证券新莱福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000000份额。郭春生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

3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郭春生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

第3.2.4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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