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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通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22证券简称:绿通科技公告编号:2024-071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志江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洪梅镇河西工业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层 VIP 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676989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311889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245800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75960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2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9882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26077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人,代表股份2707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27072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4%。

3.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两名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两名工作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885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9%;反对7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弃权1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2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90%;反对7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37%;弃权1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2.01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75892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7%;反对6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5%;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53%;反对6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55%;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同意7589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6%;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0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04%;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04%;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7589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6%;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6%;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0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04%;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04%;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同意7589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6%;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0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04%;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04%;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7589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6%;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0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04%;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04%;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7589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6%;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0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04%;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04%;弃权13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75880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1%;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1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27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80%;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04%;弃权1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邵芳律师和杨小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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