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2证券简称:绿通科技公告编号:2024-091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志江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
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望沙路洪梅段15号广东绿通新
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层 VIP 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676989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579199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219069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65981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0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5472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20508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人,代表股份2393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2393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2%。
3.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广州)
律师事务所两名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兼副总经理宋江波因出差请假而未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755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0%;反对183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7%;弃权42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7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28%;反对183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62%;弃权42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刘杰律师和杨小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