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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博高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21证券简称:翰博高新公告编号:2024-058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4年7月19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7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

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6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照忠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94588053股,占公司总股本(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有表决权的总股本,即

176985450股,下同)的53.44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人,代表股份876315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1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5人,代表股份69564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0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股份69564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05%。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635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4%;

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831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03%;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635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4%;

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2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831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03%;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635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4%;

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831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03%;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顾晓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未提出异议。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944635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4%;

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831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03%;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31、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洪小龙、赵曼曼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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