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均为与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核心业务人员宫志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兄弟,除此之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其他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同意确定2024年8月27日作为授予日,授予13名激励对象共2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78元/股。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