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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江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20证券简称:豪江智能公告编号:2024-073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00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9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

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孔雀河四路78号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大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宫志强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12266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59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1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3人,代表股份675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0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5人,代表股份845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7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675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0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812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690633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0509367股。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募投项目终止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并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新募投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249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9%;反对16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弃

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8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14%;反对16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5%;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2.00《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53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6%;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

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2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42%;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9%;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王蕊律师、冉令帅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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