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控股分子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金属锡、白银等,目的是借助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相关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三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原则上与公司一定时间段内现货需求数量相匹配;
(五)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七)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
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保头寸失效,且发生较大亏损或价格触及套保方案止损点位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应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同意后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审批后执行。
第1页共6页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不定时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以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公司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由总经理、财经中心、内审部、采购部等部门相关人员、期货衍生品交易与风控岗位人员等共同组成。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负责执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五)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六)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七)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及
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八)保持与具有金融牌照的机构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
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九)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负全责;
(十)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十一)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财经中心负责筹备用于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操作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使用
进行监督,按月对商品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同时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工作小组决策,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2页共6页第八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定期及不定期审查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九条工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职责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授权制度管理
第十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实行授权审批管理制。
第十一条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开户合同应严格按照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
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获得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员进行签署。
第十二条期货套期保值单笔资金申请人民币300万元以内的(含300万元),由工作
小组相关人员提出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即可;期货套期保值单笔资金申请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交易,须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员仅能在获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四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
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工作小组相关人员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工作小组相关人员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库存情况拟定套
期保值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公司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内容应包括: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数量、价位区间、风控策略等。
第十七条工作小组相关人员根据批准后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申请拨付资金。
资金到位后,工作小组相关人员根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等。
第十八条每月初,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期货经纪公司索要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
第十九条每月5日,工作小组相关人员提供上月相关交易记录账单至财经中心审核。
第二十条工作小组相关人员与财经中心进行及时互动,保证安全的资金账户储备,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3页共6页第二十一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具有金融牌照的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期货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加强风险防范与管控,保证产品正常良好运营。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具有金融牌照的机构;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交易与风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经验的风控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工作小组选择两家以上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从中选定公司期货交易的经纪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七条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必须披露相关风险;期货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须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
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非有效套保亏损达到内部亏损线,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具有金融牌照的机构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交易对手方。
第4页共6页第三十一条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
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商品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公司应
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达到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每年度拟投入商品套期保值相关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保证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追加资金,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
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年。
第四十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期货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0年。
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保密制度,承担保密的责任与义务。
第5页共6页第四十二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所有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业务有关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严格保
密的责任与义务,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等各有关人员,严
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