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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特偶: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唯特偶 --%

证券代码:301319证券简称:唯特偶公告编号:2024-075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18号唯特偶工业

园行政楼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廖高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6377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5028000股的54.54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628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5028000股的

54.43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3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5028000股的0.1104%。(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3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5028000股的0.11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5028000股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3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5028000股的0.110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361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2%;

反对1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3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119%;反对15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369%;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1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349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7%;

反对13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2786%;反对133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302%;弃权

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911%。(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63476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

反对11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弃权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6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827%;反对119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407%;弃权

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7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付晶晶、杨栎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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