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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博云通: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4 00:00 查看全文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16证券简称:慧博云通公告编号:2025-018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3月13日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99万股

(三)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3月13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授予399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2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

1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2025年2月2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3月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以2025年3月13日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授予399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25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将《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81名调整为79名,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份额,经董事会决定由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继,本激励计划合计授予数量不变,仍为

39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无其他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意见

(一)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2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它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5年3

3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月13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授予399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相关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5年3月13日

(二)本次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399万股。

(三)授予人数:79人。

(四)授予价格:12.65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安排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1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2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3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40%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

4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

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七)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5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8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其中,2025-2026年考核年度和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重合,为保持激励计划的连贯性,设置相同的考核目标;2027-2028年度采用同比增长率或相较于

2023年的复合增长率考核,2025-2026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较2023年的增长率解除限售安排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69%4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119.7%72.8%

考核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A≥Am 100%扣非净利润较2023

An≤A

年的增长率(A)

A

注:考核目标值(Am)为较2023年复合增长率30%,触发值(An)对应复合增长率20%。

2027-2028年度业绩考核采用同比增长率或较2023年的复合增长率,同比增长率高

于20%全部解锁,复合增长率按20%以及30%分比例解锁,具体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较2023年的复合增长率解除限售安排对应考核年度同比增长率目标值

触发值(An)

(Am)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20%30%2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2028年20%30%20%

考核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6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同比增长率≥20%

100%

或 A≥Am扣非净利润同比增

长率或较2023年同比增长率<20%

80%

的复合增长率 且 An≤A

(A)

同比增长率<20%

0%

且 A

注:上述“扣非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标计算时应剔除对应考核期内因实施激励计划所摊销的股份支付相关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实施。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N) 100% 8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5、授予权益的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拟获授的限制性股占公司股本总额姓名职务授出全部权益数

票数量(万股)的比例量的比例

肖云涛执行副总裁205.01%0.05%

林建军执行副总裁123.01%0.03%

刘彬执行副总裁123.01%0.03%

施炜执行副总裁123.01%0.03%

董事、执行副

总裁、财务负

岳阳6015.04%0.15%

责人、董事会秘书

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

28370.93%0.71%

(74人)

7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合计399100.00%1.00%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籍人员。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五、实施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减去授予价格后的金额再乘以授予数量为基础预计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确定2025年3月13日为授予日,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限制性股票摊销

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

成本

5310.691770.231681.721150.65619.5888.51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8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此次激励计划所筹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八、专门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9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金杜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3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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