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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博云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4年8月28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4年8月28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4年8月28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

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2024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8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2幢3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余浩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机构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958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9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2082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191%。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90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6%。

3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5040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58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44927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0%;反对9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778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73%;反对9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31%;弃权

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的方式,具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2.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244927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0%;反对9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77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94%;反对9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31%;弃权

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244925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9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1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7%。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75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40%;反对9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31%;弃权

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3《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244925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0%;反对9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1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75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40%;反对9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31%;弃权

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4《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244923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2%;反对9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73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14%;反对9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31%;弃权

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6%。

2.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2448808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9%;反对13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总数的0.0569%;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31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17%;反对13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41%;弃权

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3%。

2.0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244918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反对9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弃权2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688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54%;反对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3%;弃权

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33%。

2.0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244917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8%;反对9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67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56%;反对9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36%;弃权

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9%。

2.0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244894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4%;反对12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0%。

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44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852%;反对1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46%;弃权

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2%。

2.0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244893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2%;反对1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弃权2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44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67%;反对1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9%;弃权

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4%。

2.10《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同意244919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反对9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弃权2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69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82%;反对9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44%;弃权

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4%。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余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446557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6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018%。

根据表决结果,余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3.02《选举孙玉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44657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7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55%。

根据表决结果,孙玉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选举岳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44655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5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014%。

根据表决结果,岳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选举李国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44657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7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440%。

根据表决结果,李国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01《选举张国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446574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7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397%。

根据表决结果,张国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王丛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44655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5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013%。

9根据表决结果,王丛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 《选举 HUI KE LI(李惠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44656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6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05%。

根据表决结果,HUI KE LI(李惠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5.01《选举吴永微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244655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6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055%。

根据表决结果,吴永微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02《选举吕莲莲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2446568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7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71%。

根据表决结果,吕莲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11(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兵舰徐欣竹

单位负责人:

王玲

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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