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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科瑞思 --%

证券代码:301314证券简称:科瑞思公告编号:2024-041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贸易物流园永南路99号冠胜园区3栋4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志江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5045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312%。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4891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51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5467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0%。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54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1%。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5467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0%。

(注:上述百分比合计数与分项数之和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029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535%;反对1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413%;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5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493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14%;反对1448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025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416%;反对1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33%;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293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77%;反对1868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93%;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欧阳婧娴律师、郑珠玲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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