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2证券简称:智立方公告编号:2024-043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14:30
2.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鹏先生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厂房A栋五楼会议室1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27人,代表股份604140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175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
份6016263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887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21人,代表股份251380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878%。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24人,代表股份3443580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43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
3192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55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21人,代表股份251380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87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
务所见证律师隋晓姣律师、邓舒怡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34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7%;反对49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弃权30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64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6972%;反对49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4238%;弃权302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879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32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6%;反对50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
弃权30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6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6426%;反对50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4674%;弃权30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890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327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0%;反对58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
弃权2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5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4741%;反对58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6881%;弃权28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837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隋晓姣律师、邓舒怡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