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10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三人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
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提名委员书面同意,可缩短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时间,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或与其
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监事会可以委派一名监事代表监事会监
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委员会的决议不客观、不准确、不公允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侵害股东
合法权益的,该监事有权要求委员会重新审议;委员会不同意重新审议的,该监事有权通过监事会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该项议案。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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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