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0证券简称:鑫宏业公告编号:2024-050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9月2日上午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9252597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8.06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15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8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股份375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375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375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430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5%;反对7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2%;
弃权1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140%;反对7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829%;弃权16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32%。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430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0%;反对6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0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57%;反对6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31%;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胡璿律师、应佳璐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鑫宏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