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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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0571-86508080传真:(+86)0571-8735775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11005号
致: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鑫宏业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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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鑫宏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鑫宏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鑫宏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鑫宏业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鑫宏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25日公告了《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下午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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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2名;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69人,共计代表股份92706573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68.197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92150240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67.788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3人,代表股份556333股,占鑫宏业股本总额的0.409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63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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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鑫宏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鑫宏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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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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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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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夏勇军
经办律师:
胡璿
经办律师:
应佳璐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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