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8证券简称:江波龙公告编号:2024-072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9月11日(星期三)14:3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鸿荣源
前海金融中心二期 B 座 23 楼;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蔡华波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19224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5981564股的76.74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977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5981564股的
40.81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9450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5981564股的35.927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636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15981564股的3.99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5981564股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636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5981564股的3.9993%。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9130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6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弃权293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42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337%;反对6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01%;弃权293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9143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反对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55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131%;反对6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89%;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80%。
(三)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9071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1%;反对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弃权622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83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802%;反对9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458%;弃权622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7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9072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4%;反对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弃权58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84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875%;反对9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84%;弃权589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孔维维、郭子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