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
全资子公司美利信科技国际有限公司(Millison Technologies International Limited)
在卢森堡设立全资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别购买 BIEG Invest Eng. & Bet. mbH,Voit Beteiligungs GmbH,Hendrik Otterbach 持有的 VOIT Automotive GmbH 97%股权,以及 BIEG Invest Eng. & Bet. GmbH,Christopher Pajak 等 7 名自然人持有的 Voit Polska Sp. Z o.o.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通信领域和汽车领域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领域铝压铸相关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从生产工艺来看,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C33),从产品应用领域来看,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且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
则》第八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海波黄永安易杰李吉林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