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5证券简称:朗坤环境公告编号:2024-079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房山区生物质资源再生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项目合作期限:4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38年。
3、合同的执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可预计的情
况或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对公司的影响: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合同履行对公
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若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公司为“房山区生物质资源再生中心项目”的中标人。
近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朗坤时代生物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完成了上述中标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工作,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一、合同签署情况
1、签署地点:北京市
2、合同双方:北京朗坤时代生物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
理委员会
3、合同标的:房山区生物质资源再生中心项目
4、合同金额:本项目总投资73597.20万元。餐厨垃圾处理费单价为415.48元/吨,厨余垃圾处理费单价为436.32元/吨,粪污处理费单价为260.17元/吨。
二、合同对方介绍
1、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1号
3、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4、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
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5、近三年业务往来情况: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内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城
市管理委员会之间无业务往来。
6、履约能力分析: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属于地方行政机关,具备
充分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乙方:北京朗坤时代生物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1、项目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4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38年。
2、项目服务范围本项目主要处理对象为有机垃圾,处理总规模为750吨/天,其中餐厨垃圾
200吨/天、厨余垃圾300吨/天、粪污200吨/天,废弃油脂50吨/天。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具体是废弃油脂收运系统、称重计量系统、餐厨垃圾预处
理系统、厨余垃圾预处理系统、废弃油脂预处理系统、粪污预处理系统、厌氧消
化系统、沼气综合利用系统、沼渣脱水系统、臭气处理系统、高浓度污水处理系
统、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等;以及厂区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消防
工程、变配电及自控工程、厂区管网工程、道路工程、厂区绿化工程、厂区土石
方工程等;以及红线外工程,包括外部道路、供水管道、雨水明渠、污水管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管道(不含燃气、电信、有线电视)。
3、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3.1.1对乙方项目投资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和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如有)拥有知情、检查等监督权利。
3.1.2对乙方所承担工程建设标准应用、工程进度控制、质量、安全、环境
保护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
3.1.3对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定期开展运营考核的权利。
3.1.4在乙方违约时提取履约保函或扣取垃圾处理费的权利。
3.1.5在特许经营期满接收项目设施及权益的权利。
3.1.6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介入或接管项目的权利,以及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3.2甲方的义务
3.2.1依法保持按照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有效。
3.2.2在本级人民政府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依法履行项目立项核准批复手续,协助乙方申请和办理有关本项目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拥有、运营管理及移交等所必需的各种许可、批准和批复。
3.2.3应乙方申请或请求依适用法律及时组织或协调有权政府部门对项目开
展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
3.2.4依照协议约定协助和落实政府为本项目提供的投资支持(如有)和协
助落实本项目按规定应获得的政府运营补贴。
3.2.5在出现行政区划调整、地方政府换届、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或职能调整、实施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调整等情形时,确保不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
3.2.6就本项目依法申请国家或省市相关专项或奖励资金、相关税收优惠政
策向乙方提供协助。
3.2.7充分维护乙方按协议约定对本项目开展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自主权。
3.2.8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协助乙方
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额外收益。
3.2.9在保障本项目质量、产出(服务)效果和必要的融资需求的前提下,
在符合条件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鼓励乙方探索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3.2.10若甲方征收、征用本项目须依法给予乙方公平合理的补偿。
3.2.11甲方按预算管理规定申报项目资金,将本项目垃圾处理费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3.2.12履行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3.3乙方的权利
3.3.1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对本项目
拥有相关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修维护的权利。
3.3.2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利用项目收益和乙方对本项目持有的权益进行
融资的权利,但该等权利不得减损乙方负有的依照本协议对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的义务。
3.3.3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自主经营项目并获得相应的项目收入的权利,获得甲方依据考核结果支付的垃圾处理费的权利和处置有机垃圾资源化产品的权利。
3.3.4在特许经营期内,有权按相关政策申请和获取各级政府部门提供的相
关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或优惠政策。
3.3.5因公共利益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需按甲方要求提供额外服务或发生
中断服务给乙方增加成本或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或政府相应补偿。
3.3.6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和合法出入生物质资源再生中心,且该等权利在合作经营期内一直保持有效。
3.3.7如发生项目提前终止的情形,获得提前终止补偿金的权利。
3.3.8乙方提供有机垃圾收运和处理服务(包含废弃油脂收运服务,餐厨垃圾、厨余垃圾、粪污及废弃油脂的处理服务),自乙方收到有机垃圾时,该有机垃圾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处理产生的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沼渣、沼液、沼气、粗油脂、电力、碳排放额等)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4乙方的义务
3.4.1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及移交的相关义务。
3.4.2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质量合格、持续稳定的公共服务或产品,并按适用
法律要求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
3.4.3按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的履约监管,按适用法律要求接受和配合相关
政府部门对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
3.4.4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并合规管理和使用项目投资资金。
3.4.5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依法取得
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
3.4.6按照本协议规定处理协议范围内由甲方调度的有机垃圾。在满足甲方
处理需求、具备处理余力,且符合本市相关法律要求及政策情形,可接收、处置本市其他区有机垃圾。
3.4.7按政府有关部门最终同意的项目建设文件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
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务)方案,以及建设和产出技术标准等符合相关要求。
3.4.8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3.4.9特许经营期届满按本协议约定移交本项目设施及权益。
3.4.10本协议约定和适用法律确定的其他义务。
4、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4.1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是: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配置给乙方使用。
4.2土地征拆和项目市政配套建设相关工作中: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属地关系,乙方负责手续办理及款项支付(如需)。
4.3项目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土地只可用于本项目,甲方出具非营利性城
市基础设施用地及同意土地划拨至乙方的相关说明,配合乙方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建设期所形成的资产及运营期因升级或维护所形成的资产均归乙方所有(特许经营期内归乙方所有)。
4.4在项目建设实施期间和运营期间,乙方应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要求合理利用项目土地。在依法依规并经甲方同意和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甲方支持乙方采用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调整土地规划用途,提高项目土地利用效率、拓展项目使用者付费收入渠道。
4.5乙方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甲方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
4.6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依法无偿(除乙方承担的征地、拆迁费用以外)地使用项目土地。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享有上述项目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4.7乙方取得不动产(土地、房屋等)权属证书后3日内,将权属证书原件交甲方保管。
4.8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且经书面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附属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等按照本协议有关约定予以补偿。5、垃圾处理费的确定与支付
5.1垃圾计量
计量地点为甲乙双方认可的地磅站。
双方同意通过地磅站的地磅及相关的计算机设备与计量纪录,共同计量运至本项目的垃圾吨数。
乙方应依据适用的法律及相关适用的标准所规定的周期次数定期检查、校准
和测试本项目的计量器具,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乙方应留存对计量设备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相关记录,以供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查验。甲方有权对地磅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除乙方依相关标准所规定的次数测试并重新校核本项目的地磅外,双方之任何一方皆可要求更多次数的地磅检验,且费用由提出的一方负责。
5.2垃圾处理费计算
本项目垃圾处理费根据有机垃圾处理费单价及垃圾处理量计算项目有机垃
圾处理费,有机垃圾处理费按季度计算并支付。
5.3垃圾处理费初始定价
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有机垃圾处理费初始定价如下表所示,最终以财政评审为准:
序号报价项目单价(小写)单价(大写)
1餐厨垃圾处理费单价415.48元/吨肆佰壹拾伍元肆角捌分/吨
2厨余垃圾处理费单价436.32元/吨肆佰叁拾陆元叁角贰分/吨
3粪污处理费单价260.17元/吨贰佰陆拾元壹角柒分/吨
说明: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其他有机垃圾及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自行收运处理的其他有机
垃圾及其他区域有机垃圾的收运、处理费另行协商。本项目建设投资经政府方或甲方委托的
第三方单位审计确认前,可暂按初始价格计算垃圾处理服务费,待审计确认后,根据本协议约定调整单价,已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多退少补(在下次应付垃圾处理服务费中抵扣或增补),双方互不计息。
5.4垃圾处理费调价周期
垃圾处理费调整分为初始调整、常规调整和临时调整。
初始调整为项目建设期结束后根据经竣工决算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及调价公式进行调整。
进入正式运营日后,垃圾处理费常规调整周期为每三年调整一次。若发生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变更、二次废弃物处理方式等项目外部条件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垃圾处理成本变动较大,甲方或乙方可临时申请调价。
6、争议的解决
6.1协商解决分歧
若甲、乙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条款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调解等形式解决该等争议。
6.2争议解决方式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60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友好协商解决,则除依法依规提起行政复议外,本协议各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尽管有前述约定,本协议各方特别确认前述争议解决条款仅适用于本协议下的争议,而不能自动适用于与履行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协议。
6.3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争议解决期间协议各方对协议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适用法律规定或
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支付费用、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四、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是国内生物质废弃物处理领域的领先企业。本次签署的房山区生物质资源再生中心项目,是公司继通州项目后在北京落地的又一重大标杆项目,是公司生物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处理业务在原有广阔版图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延伸的重要标志。
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若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合同的执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可预计的情况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房山区生物质资源再生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