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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坤环境: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1-1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05证券简称:朗坤环境公告编号:2024-097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2号朗坤科

技园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建湘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共计2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7540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845%(已剔除公司回购股数,下同)。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或授权现场代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8080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4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6737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9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457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63%。其中: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2457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63%。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兰昌、罗晋航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51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76%;反对4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4%;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1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472%;反对4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37%;弃权5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1%。

回避情况:股东陈建湘、张丽音、杨友强、廖婕、深圳市建银财富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深圳市朗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合计

91003000股,上述股东持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330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19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7%;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7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87%;

反对19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0%;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83%。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418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9%;反对11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5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51%;反对11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23%;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叶兰昌、罗晋航

3、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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