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集团的经济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集团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各全资子公司(包括分公司,下同)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集团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集团价值。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集团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集团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集团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监察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集团设立审计监察部,负责对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监察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监察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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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七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监察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关联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集团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集团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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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
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工程建设、大宗采购、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
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集团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工程建设、大宗采购、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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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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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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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
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在开展审计、监察工作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审计监察部有权要求各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报送公司制度、财务、人事、研发、采购、生产、工程、销售、法务、税务等资料,无需走公司资料审批流程,若涉及薪酬相关资料则需报集团有关领导审批通过;
(二)审计监察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协助安装与工作相关的信息系统客户端,开通系统使用、查询和下载权限;
(三)审计监察部有权参与集团各经营、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监督事项有关
的专题会议,参与集团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制定;
(四)审计监察部有权开展与审计、监察工作有关的访谈和调查;
(五)审计监察部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并监督其完成整改;
(六)审计监察部有权对进行中的严重违法或违反制度的行为,报集团领导批
准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七)审计监察部有权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阻挠、妨碍有关审计、监察工作的人员,报集团领导或授权人批准后,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和追究其责任;
(八)审计监察部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财务资料、电脑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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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信息系统和经营管理类各项资料,报集团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审计监察部根据集团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监察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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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二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
集团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集团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集团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集团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需)。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集团审计监察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通过增设重要审批流程的备案节点,如大额支出、合同审核等,对设置重要审批流程备案节点的资料自动云盘储存以备查。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集团应建立审计监察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七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
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其他管理制度的,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监察部提出处罚意见,报集团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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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如实向审计监察部反映情况的部门或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审计监察部提出处罚意见,报集团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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