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律师事务所
ZHONGYINLAWFIRM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银意字2024第[0169]号
中银律师事务所
HONGYINLAWFIRM
中国·北京·朝阳区金和东路正大中心2号楼11-12层
电话:(8610)65876666传真:(8610)65876666-6
二O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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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2024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2020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口头陈述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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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2024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
见证,并对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19日14时30分
2024召开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4年8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Zse.cn/)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2024了《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
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15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如下: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
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4号楼君正大厦B座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韩超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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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1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
合计48,985,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27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12日,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股
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8,375,0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365
经核查,该等股东均于公司公告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2日
15:00交易收市时持有公司股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10,11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4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股东会中,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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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者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1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6,325,11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8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前提下,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
面投票方式就《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服务,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
并统计,公司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
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48,912,763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44,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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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68
6,252,763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8561%;反对44,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43%;弃
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4395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202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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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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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陈永学
承办律师(签字):7爱字
王朦贾宇
则
None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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