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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宁生物: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2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01证券简称:川宁生物公告编号:2024-046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拟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方可实施。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结果为准。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2024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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