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制定本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第二章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二条内部控制缺陷按照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两类:
(一)设计缺陷:指公司未建立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要的控制,或者现有控制设
计不适当,即使控制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指建立了设计有效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未按设计
的方式运行、没有得到有效运行、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等,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三条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指存在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显示公司内部控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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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缺陷:指存在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
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四条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具体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缺陷指财务报告缺陷以外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第三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目标而言的。按照
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认定标准。
第六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是指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
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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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内部控制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内控系统未能发现或进行事前的约束控制;
(3)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影响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司予以更正;
(4)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5)公司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是指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
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
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其严重程度与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
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重要缺陷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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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将采用本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利润总额或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基数。
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衡量指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利润总额的5%>错报金额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利润总额
5%≥利润总额的2%2%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资产总额的1.5%>错报金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资产总额
1.5%额≥资产总额的0.5%0.5%
第七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定性标准
公司采用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如存在以下任一缺陷,应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重大事项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监管机构处罚;
(3)多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4)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5)媒体重大负面新闻频现,给公司声誉带来长期无法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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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7)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如存在以下任一缺陷,应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1)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
(2)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3)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4)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5)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6)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7)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重要缺陷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衡量指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资产总额1%>错报金额≥错报金额<资产总额资产总额
1%资产总额0.5%0.5%
第八条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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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条本标准责任部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